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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学部门校内绩效津贴发放的意见
2008-05-16 00:00  

本校各教学部门: 为打破“平均主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校领导的批示,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内绩效津贴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1、各系应按照《宁德师专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宁师专校[2004]45号文)的规定,绩效津贴中超课时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占绩效津贴的70%,兼职、业绩等津贴占30%。各系预留经费不能超过每次发放总额的30%。 2、各系根据每学期绩效津贴总额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由系党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分配方案应告知全系教职工,并在一定场合公示分配结果。 3、各系应根据每学期的课时总数规定本系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予以奖励。 4、各系兼职、业绩津贴按岗位分工和工作业绩制定标准,如换算成学时数纳入超课时津贴的要注明。 5、各系在报送绩效津贴花名册时,应分超课时津贴、兼职津贴、业绩(奖励)津贴等几个部分,并注明各部分的具体标准,如有设基本津贴部分的也应注明。 6、从2008年3月起,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绩效津贴暂缓发放。 附:《宁德师专教学部门绩效津贴花名册》 人事处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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