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学科(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支持学科带头人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和实践,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带动高校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需要,“十三五”期间,每年重点选派40名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和20名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赴海外访学研修,每年选派150名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高校研修学习,建设一支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师队伍。
第三条 根据不同培养目标,本计划分为“海外访问学者项目”和“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四条 本计划以我省地方高校为主,部属高校培养名额不超过20%。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海外访问学者项目”本科高校选派人员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外语水平(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是我省本科高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建树和影响。
第六条 “海外访问学者项目”高职院校选派人员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二)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服务企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是我省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或精品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人员条件:
(一)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科研实力的学科(专业)骨干教师。
第三章 接收单位与研修时间
第八条 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访学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对口访学专业排名世界前100名的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
第九条 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海外访学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对口访学专业职业教育有特色和优势的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中心或知名企业。
第十条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国内“985”“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重点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并优先选择已建立协作或帮扶关系高校对应学校(专业)的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本计划资助的研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国内访学时间也可为半年。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申请书》,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和研究专长,结合承担的研究课题制定研修期间的研究学习计划,并与海外或国内高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达成初步研修学习意向。
第十三条 高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申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遴选、推荐。推荐人选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选派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的团队核心成员,国家和省各类人才工程计划的入选人员,以及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带头人。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有关专家组,负责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公布资助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入选本计划的人选由省财政拨给专项研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研修期间的培训学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食宿交通补贴等。
第十八条 海外访问学者项目每人每月资助1万元,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一年期每人资助2万元、半年期每人资助1万元。除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高校或个人承担。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原则上应于省教育厅批准当年实施研修任务。特殊情况需延迟实施的,可申请第二年实施。
第二十条 高校应与或资助者签订访学研修派出协议,明确访学时间、任务、目标和待遇等。研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访学研修总结报告,报所在高校审核。高校应于每年年底向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海外和国内访问学者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适时对各校资助人选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学校下一年度培养名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Training Program of FuJian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FETU”)。
第二十四条 有关高校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过程管理,严格考核,为获资助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学习条件,并在访学任务完成后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