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变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评聘工作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 号)和省人社厅《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2. 分类指导,按岗聘用;
3. 评聘合一,择优聘用;
4. 二级管理,应用导向;
5. 鼓励拔尖,特评特聘;
6. 综合评价,公平公开。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评聘对象
第三条 评聘对象分类、等级及范围
(一)教师系列
教师系列职称级别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评聘对象包括专任教师、思政类教师。
(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级别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评聘对象是指在学校研究院(所)、教学单位的专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三)实验技术系列
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级别设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评聘对象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四)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以下简称“教育管理系列”)职称级别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评聘对象是指在学校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干部。
(五)其它职称系列
评聘对象是指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图书资料系列、档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卫生技术系列、会计(审计)系列等。此系列应聘人员必须符合申报的职称与现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原则。
除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系列(以下简称“教师等系列”)由我校自主评聘外,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审按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执行,聘任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聘任分类
第四条 晋升
指专业技术人员新聘任的职称高于原聘任职务等级但职称系列没有变化的聘任。
第五条 转聘
指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聘任的职称与原聘任职务等级相同,但职称系列发生变化的聘任。新聘任的职称应与现任职岗位相匹配。
第四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职称评聘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工作,审批相关文件规定,审定职称聘任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七条 校聘任委员会
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7人,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职称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职称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职称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委会。
第八条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校领导、人事处负责人,以及校学科评议组专家组成,高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3人,且为奇数。评委会原则上当年度有效。
评委会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并向聘委会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校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我校学科发展需要,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和其他职称的人员组成,高级职称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等职称的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正高级职称的由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称的由本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称的由本学科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评议组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其中高级职称评议组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学校组建各学科校内外专家库,评议组成员于开会前抽签产生。评议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评议组。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并向评委会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
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以下简称“考核推荐小组”)教学部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管理部门以支部为单位,由本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职员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且为奇数。
考核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岗位职数,向评议组推荐教师等职称拟聘人选。考核推荐小组由各单位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并报人事处备案,任期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聘任程序
(一)教师等系列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
人事处下发当年度教师等职称评聘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如实提交学历、学位、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原聘任职务与现任职岗位要求不一致的人员,可提出转聘申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考核推荐
各单位须组成考核推荐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材料,对照申报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初审,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推荐。各单位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推荐人选。各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等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其申请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资格复审
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不予进入后续程序。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代表作)鉴定
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鉴定。代表作送审实行匿名鉴定,代表作送审鉴定结果分“已达到”“未达到”两类,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代表作送审3名专家,鉴定结果须2个及以上“已达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评聘程序;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代表作送审5名专家,鉴定结果须3个及以上“已达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评聘程序。
第十六条 评议组评议
评议组召开评议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并参加评议,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即为学科评议通过;评议组在通过学科评议的人选中,提出评议推荐意见。破格应聘、直聘高级职务和应聘正高级职务的人员须在评议会议上进行答辩。答辩成绩按 100 分制计分,答辩成绩达到 85 分及以上的方可进入评议表决程序。
1.材料准备:答辩人员提交答辩PPT;
2.答辩程序:答辩人员阐述工作(学术)经历和代表性业绩;答辩专家提问,答辩人员予以回答和说明;答辩专家评分;
3.评议会议如实记录答辩情况及实得分数。《答辩情况登记表》经评议组组长签名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评议组组长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 聘委会审议聘任
聘委会召开聘任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并参加审议,其审议结果方为有效。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达到出席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即为审议通过。未出席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聘任结果公示
拟聘任对象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下发聘任文件,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予以聘任。
(二)非学校自主评聘系列
第二十条 通过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评审等方式取得非学校自主评聘系列职称任职资格,申请聘任相应系列职称的人员,聘任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小组综合考察并公示(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
3.拟聘中级职称及以下的,在岗位数允许的情况下,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聘任。拟聘高级职称的,提交聘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予以聘任。
(三)新入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原单位已聘任高级职称或已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若符合我校同级职称评聘条件,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小组综合考察并公示,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提交聘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予以聘任原职称,原任职年限可累计。其中本人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从事学科(专业)为原单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任职资格证书属于福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提交聘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予以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职员工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攻读非定向(即转人事关系)博士,在取得博士学位后返校工作的,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小组综合考察并公示,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直接聘任原职称,原任职年限可累计。
第二十三条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小组综合考察并公示,可直接确认相应职称的,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聘任。新入职人员在原单位已聘任中级及以下职称或已取得中级及以下职称任职资格的,若符合我校同级职称评聘条件,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小组综合考察并公示,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直接聘任原职称,原任职年限可累计。
第六章 纪律要求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聘组织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聘组织在评聘时,应系统学习和掌握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审阅应聘人员提交的评聘材料;坚持规范的评审程序,严格评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示制度。聘任事务做到应公开都公开;规范完善职称评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完善备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聘回避制度。当年的应聘人员不得作为各级评聘组织成员;各级评聘组织成员在聘任、评议、考核等环节若遇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申报时,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聘组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保密规定。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评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在评聘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在评聘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程序
学校认为有必要修改时,一般性修改报领导小组审定,重大修改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评聘工作的开展
评聘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密切配合。各级各类职称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法规,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或在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被学校实行“一票否决”的,在“一票否决”生效期内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等人员,学校不再受理其聘任高一级职称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考核推荐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称评聘推荐资格条件。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聘条件,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学院过渡期期间,按《宁德师范学院医学院教师转换评聘高校教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宁师院〔2019〕13 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德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宁师院〔2019〕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德师范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聘条件
2.宁德师范学院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聘条件
3.宁德师范学院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评聘条件
4.宁德师范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5.宁德师范学院职称评聘教学科研等业绩标准(修订)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水平,为教师聘任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教师系列职称级别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 教师系列按理工医类、人文社科类、术科类、思政类等四类进行分类评聘。理工医类、人文社科类根据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版)》进行分类。
(一)理工医类含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
(二)人文社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
(三)术科类教师指音乐、体育、美术类教师;
(四)思政类教师指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有下列情形者,限制申报:
(一)以下情况人员,不能申报评聘:
1.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2.刑事处罚期间或被立案审查、调查未做出结论期间或人身受限制期间的人员;
3.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二)以下情况人员,须延迟申报评聘:
1.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2.任现职期间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两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被学校通报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学术不端行为者,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4.因师德失范行为被处分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三年申报。
(三)延迟申报的起算年限为: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申报年限的,从其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第六条 证书要求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省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二)申报评聘助教须具备如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为助教。
(三)申报评聘讲师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为讲师;
2.具备硕士学位,任助教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
(四)申报评聘副教授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需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
2.具备博士学位,任讲师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讲师5年以上。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五)申报评聘教授须具备如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竞赛要求
4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评聘副教授、教授,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奖项1次以上,思政类教师可不做要求。
(二)教学质量要求
申报评聘前两年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良好以上。
(三)教学课程要求
申报评聘讲师须系统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副教授、教授须系统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课。思政类教师须系统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创业基础、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教学工作量要求
1.申报评聘讲师
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学年(超过5年的,选近5年)教学工作量(指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下同)不少于160学时,思政类教师不少于48学时。
2.申报评聘副教授
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学年(超过5年的,选近5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200学时,兼任系主任或科级职务的教师不少于160学时,“双肩挑”教师不少于120学时,思政类教师不少于48学时。
3.申报评聘教授
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学年(超过5年的,选近5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220学时,兼任系主任或科级职务的教师不少于180学时,“双肩挑”教师不少于120学时,思政类教师不少于48学时。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指导青年教师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求
申报教授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须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1年以上。
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和服务基础教育经历要求
(一)4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评聘副教授、教授,无其他企事业单位(高校除外)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未满一年者,须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企业博士后出站人员认同为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服务基础教育,或为双师双能型教师;公共课教师、思政类教师可不做要求;
(二)理工医类教师赴实践单位锻炼时间累计应不少于六个月,其他学科类教师赴实践单位锻炼时间累计应不少于三个月;
(三)经学校同意派至校外各单位挂职六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实践锻炼要求。
第三章 业绩标准
第十二条 论文级别
(一)论文级别根据发表刊物级别确认,刊物级别认定按《宁德师范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级别。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等业绩
教学科研等业绩认定按《宁德师范学院职称评聘教学科研等业绩标准(修订)》执行。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评聘讲师
(一)理工医类、人文社科类
1.B级以上论文1篇,或C级以上论文2篇;
2.D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D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C级以上论文,或参与(排名前3)C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二)术科类、思政类
1.B级以上论文1篇,或D级以上论文2篇(其中C级1篇);
2.D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D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C级以上论文,或参与(排名前3)C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第十五条 申报评聘副教授
(一)理工医类
1.B级以上论文2篇(其中A级1篇)或B级论文3篇,教改论文1篇;
2.C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B级以上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C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B级以上论文, 或参与(排名前3)B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第2)C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二)人文社科类
1.C级以上论文3篇(其中A级1篇或B级2篇),教改论文1篇;
2.C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B级以上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C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B级以上论文,或参与(排名前3)B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第2)C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三)术科类、思政类
1.C级以上论文3篇(其中B级1篇),教改论文1篇;
2.C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B级以上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C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B级以上论文,或参与(排名前3)B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第2)C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第十六条 申报评聘教授
(一)理工医类
1.A级论文3篇,教改论文1篇;
2.B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C级教科研项目2项),或A级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B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B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二)人文社科类
1.B级以上论文3篇(其中A级论文2篇),教改论文1篇;
2.B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C级教科研项目2项),或A级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B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B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三)术科类、思政类
1.B级以上论文3篇(其中A级论文1篇),教改论文1篇;
2.C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A级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B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B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第五章 破格与直聘
第十七条 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申报评聘副教授、教授,可以申报学历破格评聘或任职年限破格评聘。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评聘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须任讲师1年以上;或不具有博士学位的,须任讲师3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的,须任讲师5年以上。同时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理工医类
1.A级论文3篇,教改论文1篇;
2.A级教科研项目1项(或B级教科研项目2项),或A级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B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A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二)人文社科类、术科类、思政类
1.B级以上论文3篇(其中A级论文2篇),教改论文1篇;
2.A级教科研项目1项(或B级教科研项目2项),或A级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B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A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评聘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须任副教授2年以上;或不具有博士学位的,须任副教授3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的,须任副教授5年以上。同时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理工医类
1.A级论文6篇,教改论文1篇;
2.A级教科研项目1项;
3.A级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A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二)人文社科类、术科类、思政类
1.A级论文4篇,教改论文1篇;
2.A级教科研项目1项;
3.A级教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应用型成果、作品成果、教学竞赛、指导学生项目及竞赛获奖业绩中的1项,或多发表1篇A级论文,或参与(排名第2)A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
第二十条 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审定副教授: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前7名,指个人排名,下同)、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五)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七)获得省级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八)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奖专利须为发明专利,下同)以上奖项1项(前2名);
(九)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授权4项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转化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十)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银奖以上;
(十一)主持获得省级一流专业;
(十二)科研类引进生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审定教授:
(一)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三)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第1名);
(七)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或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八)主持横向项目或以合作单位负责人身份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各类纵向项目,单项课题到帐经费理工科500万元、文科200万元以上;
(九)主持获得国家级一流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入职人员工作第一年教学工作量要求可以减半;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并办理正常请假手续人员和挂职进修满三个月(不累计)以上人员,当年度教学工作量要求按相应时长予以减免。
第二十四条 论文的认定
(一)论文内容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否则不计级别;
(二)论文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正式受聘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以通讯作者(所带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视同于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最多仅限1篇;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且排名第一发表的论文,经校内其他共同第一作者同意并签署使用说明后,可作为第一作者使用,我校的其他共同第一作者不得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可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人数平均计算论文篇数,多篇共同第一作者论文可合计计算篇数,累计达1.0以上的可计为1篇(论文级别认定按就低原则);
(三)在宁德师范学院工作期间,所有论文、项目、课题、专利等成果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均须含“宁德师范学院”。
第二十五条 专著、译著、国家级规划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等著作的字数不累计。专(译)著若为合著的,其个人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明的字数为准,未注明个人撰写字数的,按合著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二)国家级规划教材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以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其他教材规划项目所列的教材。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宁德师范学院职称评聘教学科研等业绩标准(修订)》中的A级业绩,可视同于发表A级论文1篇,最多仅限1篇且只视同一次。该视同条件与其他评聘条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作品等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可视同在相关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最多仅限1篇。具体级别由相关会议认定。
第二十八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级别认定
国家级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指项目来源为教育部的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省级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指项目来源为省教育厅的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二十九条 转聘规定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若符合教师岗位同级职称评聘条件,在岗位数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同级转聘。任职年限及教学科研等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转聘同级教师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评聘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条 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任现职期间的成果均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中各类业绩成果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业绩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空档期业绩(指晋升聘任当年1月至发文聘任期间的业绩)可计入任现职以来业绩。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未载明,上级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德师范学院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级别设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有下列情形者,限制申报:
(一)以下情况人员,不能申报评聘:
1.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2.刑事处罚期间或被立案审查、调查未做出结论期间或人身受限制期间的人员;
3.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二)以下情况人员,须延迟申报评聘: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2.任现职期间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两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被学校通报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学术不端行为者,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4.因师德失范行为被处分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三年申报。
(三)延迟申报的起算年限为: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申报年限的,从其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身心健康,能坚持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
第七条 结合从事的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在实验技术岗位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确认为助理实验师。
第三章 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九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实验技术岗位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确认为实验师;
(二)具备硕士学位,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能力,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1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能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实验工作报告(字数3000字以上)。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需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
(二)具备博士学位,任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实验师5年以上。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承担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2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教学效果良好;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须具备条件(一),以及条件(二)至(十)中的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B级2篇)以上;
(二)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编著、科普著作等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实验类)撰写3万字以上,或主编并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实验类教材、实验指导书一本;
(四)主持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校内项目)或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五)主持本专业企事业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10万元、文科3万元以上(扣除转出外单位协作费,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下同);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4名)、特等奖(前5名)以上;
(七)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主要指标(学科竞赛)统计来源项目,并获省级二等奖(银奖)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题,累计2项以上;
(八)组织重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改进,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用,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3万元以上;
(九)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1项以上(前3名);
(十)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实验师5年以上;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且专职从事我校实验(实训实践)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实践能力,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前沿发展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工作
(一)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二)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学年系统承担128学时(教学工作量)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优良;
(三)负责或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
(四)积极指导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实践性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五)承担过高水平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
(六)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承担并组织领导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七)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指导和培养过1名以上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须具备条件(一)(二),以及条件(三)至(十三)中的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A级1篇)以上;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和校内项目)或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2项;
(三)主持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1项;
(四)主持省高等学校实验、实践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前3名);
(五)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特等奖(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六)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实验类)撰写5万字(不累计)以上,或主编并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实验类教材、实验指导书一本(20万字,不累计);
(七)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名)1项;
(八)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九)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主要指标(学科竞赛)统计来源项目,并获省级二等奖(银奖)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题,累计3项以上;
(十)主持本专业企事业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20万元、文科6万元以上;
(十一)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独立或第一完成人)合计2项以上;
(十二)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且该标准、规范或规划已得到实施;
(十三)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聘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宁德师范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论文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排名第一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且排名第一发表的论文,经校内其他共同第一作者同意并签署使用说明后,可作为第一作者使用,我校的其他共同第一作者不得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可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人数平均计算论文篇数,多篇共同第一作者论文可合计计算篇数,累计达1.0及以上的可计为1篇(论文级别认定按就低原则);
(四)在宁德师范学院工作期间,所有论文、项目、课题、专利等成果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均须含“宁德师范学院”。
第二十四条 专著、译著、编著、科普著作、国家级规划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编著、科普著作等著作的字数不累计。专(译)著、编著、科普著作若为合著的,其个人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明的字数为准,未注明个人撰写字数的,按合著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二)国家级规划教材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以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其他教材规划项目所列的教材。
第二十五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新发表一篇符合实验技术岗位同级职称评聘条件的论文,在岗位数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同级转聘。任职年限及教学科研等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转聘同级实验技术职务职务后,须履行实验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任现职期间的成果均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各类业绩成果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业绩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空档期业绩(指晋升聘任当年1月至发文聘任期间的业绩)可计入任现职以来业绩。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未载明,上级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宁德师范学院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教育管理系列职称级别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爱国守法、敬业爱生、管理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有下列情形者,限制申报:
(一)以下情况人员,不能申报评聘:
1.受党政纪处分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2.刑事处罚期间或被立案审查、调查未做出结论期间或人身受限制期间的人员;
3.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二)以下情况人员,须延迟申报评聘: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2.任现职期间因工作失误出现效能问责情形,被诫勉教育三次或通报批评两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学术不端行为者,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4.因师德失范行为被处分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三年申报。
(三)延迟申报的起算年限为: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申报年限的,从其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备履行申报职务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管理实践能力。申报评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人员均须参加省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管理课程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七条 结合从事的管理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在教育管理岗位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九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教育管理岗位工作满3个月,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
(二)具备硕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校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正科级以上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且任正科级以上职务,其中到高校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
须具备条件(一),以及条件(二)至(五)中的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校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3篇(其中B级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专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项目(不含校内项目,下同)或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1项以上;
(四)主持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企事业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科研项目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扣除转出外单位协作费,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下同);
(五)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正处级职务或任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
(二)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岗位工作均须2年以上。且任正处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6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能够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指导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改革创新,在本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起草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
须具备条件(一),以及条件(二)至(五)中的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校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4篇(其中B级2篇)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校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3篇(其中B级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专著15万字以上;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项目或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项目或教学类内涵建设提升工程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企事业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
(四)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前2名);
(五)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评聘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部门授予的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刊物及专著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宁德师范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论文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排名第一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且排名第一发表的论文,经校内其他共同第一作者同意并签署使用说明后,可作为第一作者使用,我校的其他共同第一作者不得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可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人数平均计算论文篇数,多篇共同第一作者论文可合计计算篇数,累计达1.0及以上的可计为1篇(论文级别认定按就低原则);
(四)在宁德师范学院工作期间,所有论文、项目、课题、专利等成果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均须含“宁德师范学院”;
(五)专著、译著等著作的字数不累计。专(译)著若为合著的,其个人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明的字数为准,未注明个人撰写字数的,按合著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第二十四条 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作品等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可视同在相关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最多仅限1篇。具体级别由相关会议认定。
第二十五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校管理工作1年以上,新发表一篇符合教育管理岗位同级职称评聘条件的论文,在单位岗位数允许下可申请同级转聘。任职年限及教学科研等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转聘同级教育管理系列职务后,须履行教育管理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厅级职务人员须到校任职一年以上,工作及科研业绩参照《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任现职期间的成果均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各类业绩成果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业绩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空档期业绩(指晋升聘任当年1月至发文聘任期间的业绩)可计入任现职以来业绩。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条 本条件未载明,上级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宁德师范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一)A级刊物:
1.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刊物。
2.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版)目录中,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办学术刊物,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3.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版)目录中,国家部委、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4.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版)目录中,原985大学主办的学报。
5.原985大学主办的英文版学报。
《外语教学与研究》《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中国翻译》(仅限外语类教师发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仅限体育类教师发表);《新美术》《美术研究》《装饰》《美术》(仅限美术类教师发表);《音乐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中国音乐》(仅限音乐类教师发表);《北京舞蹈学院学报》(仅限舞蹈类教师发表);《戏剧(中央戏剧学院学报)》《戏剧艺术(上海戏剧学院学报)》。
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CSCDE)、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CSSCIE)、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目录中,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或中华护理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仅限附属医院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发表)。
6.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二)B级刊物:
1.未列入A级刊物,且被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CSCDE)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CSSCIE)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刊物。
2.《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收录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3.原211大学主办的学报。
4.《福建日报》(求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C级刊物:
未列入A级、B级刊物,全国性专业学会分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
(四)D级刊物:
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须有CN刊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