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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外聘兼职教授暂行办法
2012-08-25 15:43  

                (宁师院〔2012〕48号 2012年7月3日)

为拓宽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渠道, 进一步规范外聘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兼职教授对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 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外聘兼职教授岗位设置的原则

外聘兼职教授岗位设置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基础、面向未来、科学规范”的原则。要突出重点学科、专业、课程发展需求;要兼顾基础专业、学科、课程需要;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培养学校发展需要的人才;要按照科学的规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二、外聘兼职教授类别

我校外聘兼职教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其他兼职教授五类,其中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学校聘任;其他兼职教授视具体情况可由学校或系(部)等教学单位聘任

1.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授予能够在办学资金、合作办学、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重大支持的社会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

2.客座教授

聘请对象为能够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的领导人或资深专家学者。

3.特聘教授

聘请对象为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教学与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的学科带头人。受聘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讲座教授

聘请对象为学术造诣较深、知名度较高,在教学与科研方面取得较高成就的学科带头人。受聘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其他兼职教授

聘请对象为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名誉教授

为我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扩大我校的社会影响力。

2.客座教授

指导和参与我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等工作,帮助提高我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特聘教授

(1)聘期内带领我校学科团队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每年以我校为第一完成人(署名单位)在SCI发表论文;带领或帮助我校学术团队成员在一级和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高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3)主持和指导学科团队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

(4)领导组建省级以上实验室或实习基地。

(5)讲授本科核心课程或为师生做学术报告.

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在签订协议时协商决定。

4.讲座教授

(1)指导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指导、帮助本专业教师在SCI及核心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指导、参与组建省级以上实验室或实习基地。

(3)讲授本科核心课程或为师生做学术报告。

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在签订协议时协商决定。

5.其他兼职教授

根据聘任单位的需求,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建设的任务。

以上各类兼职教授的和工作量在签订协议时协商决定。

四、外聘兼职教授待遇与有关规定

(一)待遇

1.名誉教授

聘期内在我校做学术报告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并支付住宿费、伙食费、往返交通费。

2.客座教授

聘期内在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并支付住宿费、伙食费、往返交通费。

3.特聘教授

在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按双方签订协议中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支付年薪5—10万元;

(2)提供工作室和实验室,配备相关设备和工作助手。

(3)聘期内在校工作期间,免费提供2室1厅以上住房,并报销因工作需要的伙食费、往返交通费。

(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4.讲座教授

讲座教授在聘期内,可集中时间或不定期来我校工作,根据不同的工作方式、任务确定待遇。

(1)根据所承担的具体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

(2)在我校做学术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4)聘期内来校工作期间,学校免费提供住房,并报销因工作需要的伙食费、往返交通费。

5.其他兼职教授

根据不同的工作方式、任务确定待遇。

(二)有关规定

校级聘任的兼职教授的待遇由学校提供,系(部)级聘任的其他兼职教授待遇,住房和科研奖励费用由学校负担,其他费用由聘用系(部)自行解决。

五、聘请程序与时间

(一)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各系(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者的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和聘用理由、待遇等,报人事处。

2.同行专家评议。根据拟聘人选的情况(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职务、社会兼职、简历,以及拟聘人的学术成果、发表的文章和著作等情况),结合拟聘系(部)的聘请理由,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请三位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内外专家,对拟聘人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审批。各拟聘部门填写审批表,提出拟聘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还须经校外事办审核),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提出由学校聘任或由系(部)聘任的意见,报学校审批。

4.颁发聘书。学校(或系、部)与外聘兼职教授签订聘任协议,举行颁发聘书仪式。校级的由学校颁发聘书,系(部)级的由系(部)颁发聘书。

(二)聘任期限

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聘期根据承担工作任务需要确定。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其他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1—3年。聘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因工作需要申请续聘的,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和详细的总结报告,经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六、管理和考核

1.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联系、服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其他兼职教授的日常管理服务、聘期内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2.用人单位要安排固定联络人经常与外聘兼职教授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为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外聘兼职教授的情况。

3.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邀请外聘兼职教授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参加学校重大活动。邀请单位和部门要在一周之前向人事处报送外聘兼职教授工作计划,包括日程安排、工作内容、报酬预算等,人事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4. 用人单位在每学年结束前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讲座副教授进行工作情况考核和评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备案。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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