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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03 15:16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建设局,市直各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宁德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030  

  宁德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战略,规范市级人才公寓管理,充分发挥市级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都澳人才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7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提供的政策性租住周转用房。

  第三条  市级人才公寓配租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条  市级人才公寓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入住人才资格审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属于市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才,且在宁德市区连续工作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宁德市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用人单位住房补贴或职工宿舍,可申请租住市级人才公寓。具体对象包括:

  (一)经确认为宁德市一至六类“天湖人才”,其中一类、二类人才为优先分配对象;

  (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城乡规划、市政建设管理、环保、财政金融等紧缺急需专业引进人才;

  (三)新引进且未经确认的相当于宁德市一至六类“天湖人才”或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城乡规划、市政建设管理、环保、财政金融等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四)经确认为宁德市特支人才“百人计划”和宁德市乡土人才的;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得相当层次的人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级人才公寓实行申请、审核、公开抽签等程序进行配置。

  (一)申请受理。市级人才公寓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后开始受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须填写《宁德市级人才公寓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汇总申请人信息,自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人社局负责审查“天湖人才”资格和申请人在宁德市区社保缴交情况;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应人才类别的资格;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宁德市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各审查单位应于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各单位审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核定申请人准入资格,并报送市委人才办进行资格终审,资格终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结果以手机短信发送至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登记作为人才公寓抽签候选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终止申请事项。

  审核结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公开抽签。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公开抽签仪式,确定租住对象及选房顺序号,抽签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签订合同。经公开抽签确定的租住对象应在抽签结果期满7日后,前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租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申请人的人才公寓租住资格自动失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进度组织配租工作。人才公寓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对符合条件且尚未配租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配租前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

  第八条 享受宁德市住房和首套房购房补助的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免收第一年租金,续租租金基准价格可予以优惠,按低于市场租金确定,暂定第二年租金基准价为6/平方米·月,之后按6/平方米·月逐年增长,金不高于24/平方米·月。已享受过宁德市住房补助(不含首套房购房补助)的人才,租住人才公寓不享受首年免租政策,暂定第一年租金基准价为18/平方米·月,第二年租金基准价为24元/平方米·月,之后租金按不高于24元/平方米·月。人才公寓租金按季度收缴,租住对象在签订《租住合同》时须缴纳第一季度租金和租房押金(3000元)。租住人应按时缴交租金,于每季度初缴交当季度租金,租住期间的物业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其他相关费用由租住对象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租住合同一年一签,租住人应于租住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通过后再行续签。同一租住对象连续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条  人才公寓仅供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使用,租住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租住期间造成的设备人为损坏等情况,应由租住对象维修、赔偿。

  第十一条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由租住对象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租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造成公寓设施或物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情形的,由租住对象负责维修或者赔偿;拒不赔偿的,维修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并报送用人单位和市委人才办。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报市委人才办确定取消其租住资格,不得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一)租住对象及其配偶已领取首套房购房补助、在本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已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原用人单位,且未在我市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四)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五)转租、转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六)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拒不赔偿的;

  (七)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违法行为等其他需要终止租住情形的。

  第十四条  租住期满、中途停止租住或被取消租住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退租申请。

  (二)解除租合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住协议

  (三)退出房屋。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物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月,并腾空住房。退租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报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底向市委人才办报送人才公寓租和退出对象清单。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德市市级人才公寓申请表

①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名称


职务(职称)


人才类别


人才认定时间


②配偶信息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地址


工作单位

名称


职务(职称)


③未成年子女信息

姓名一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姓名二


身份证(护照)号码


④社保缴交情况

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年限

           年

社保缴交

所在地


社保起缴

年月

    年    月

至申请截止之日累计缴交月份数

                 月

⑤现住房状况

租住

现住房地址


现住房

产权人姓名


□ 借住

□ 典房

个人

声明

本人在引进工作期间,已签订聘任(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当地无住房登记记录;且未享受用人单位住房补贴或职工宿舍。以上资料系本人填报及提供,情况属实,若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表由人才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集中报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求市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以及市教育局、卫健委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确定。

原文链接: http://www.ningde.gov.cn/zwgk/zdxxgk/zfbz/zcfg/201910/t20191031_1231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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