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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04-13 20:5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我市对台优势,为在宁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现就进一步深化宁德与台湾(以下简称“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提出措施如下:

一、扩大宁台经贸合作

1.鼓励在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工业台资企业技术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改项目补助政策。

2. 围绕做大做强我市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等四大主导产业集群,积极吸引台湾百大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继续打造海峡两岸电机电器博览会平台,加强与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常态化交流与合作。

3.支持新设立的且符合我省外资企业到资奖励政策规定条件的在宁台资企业申报企业到资奖励。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4.符合条件的在宁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台资企业在宁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引进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享受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享受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在宁台资企业可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在宁台资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7.推动县(市、区)结合各自气候、地理优势、产业需求,因地制宜,加强与台湾现代农业合作,引入生态种植理念、良种、技术,加强产品研发,提升农渔产量和附加值。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整合资源,探索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

8.推进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创建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宁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宁台电商合作。

9.在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及其他优惠措施。

10.在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宁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11.在宁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宁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台资企业可向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改造申请,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和不低于评估价执行。

12.台资企业可参与我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集成电路、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并帮助投资者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

1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同股同权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5.对于台湾地区投资者办理高端医疗器械等经营许可事项给予优先受理。

16.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市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待遇,优质审批服务,实行跟踪指导协调办理。

17.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市各级政府采购。

18.注册地在我市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市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上市台资企业可向各级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支持台胞在宁实习就业创业

19.台湾同胞来宁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宁德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0.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规定, 可向市卫健委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申请,经批准在宁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卫健局申请执业注册。鼓励优秀台湾医师来宁开展医学交流、培训、指导,符合规定的台湾医师,在材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向市卫健委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21.鼓励台湾企业人士到宁德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欢迎台湾富有养老经验人士到宁德经营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22.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23.在宁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资格的,可以申请报考。按省里统一要求,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宁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24.支持台湾青年来宁实习就业创业。对我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宁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分级补助承接单位。鼓励我市创业园区、企业设立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基地,为台湾青年来宁实习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25.在宁台湾同胞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登记,并参加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可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给予每人3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6.在宁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相关项目可向市科技局申报。

27.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宁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企业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业务审批窗口提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

28.鼓励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29.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市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市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30.鼓励台湾医师到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费用由财政分级承担。

3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

32.在我市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宁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

33.对符合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可采取笔试、面试、直接考核等方式招聘,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引进到我市高校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4. 在宁台湾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宁德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在宁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引才“百人计划”、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和宁德市“天湖人才”、特支人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

35.推进我市高校与台湾院校合作,大力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台湾教师,落实年薪1520万元,并可享受副教授以上待遇。

36.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支持宁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

37.在宁创业台湾女同胞,若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编织、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领域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在“巾帼示范基地”创建上予以倾斜支持。

38.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我市旅游服务。持有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旅游执业证书,在许可范围内,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开展相应业务。

39.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我市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40.鼓励我市银行业机构为在宁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宁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三、促进宁台文化交流

4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申报宁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每年3000元传承补助,用于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各项传习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对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给予相应支持。

42.支持台湾同胞来宁设立书店,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相关办理手续,为其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便利。

43.推动在宁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列入省重点对台交流项目,扩大“陈靖姑文化”“畲族文化”等品牌活动影响力,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44.鼓励之前没有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宁参访交流,台胞首次访问大陆,宁德市辖区内所有景点对其实行免门票优惠。

45.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和机构参与宁德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台湾机构与我市在影视、广播、动漫、歌舞、摄影、灯谜、文学和戏曲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宁台民间文艺团体、知名文艺家的交流合作。

46.推进宁台加强陈靖姑文化、畲族文化、甘国宝文化、妈祖文化、马仙文化和游氏仙姑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推动宁台特色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我市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

四、方便台胞在宁安居乐业

47.简化台湾居民申办电子台胞证材料,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等事由急于来往大陆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无法识别、读取台湾居民居住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宁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手续、网上预约就医。

48.在宁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的,可享受居住地或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

49.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宁台湾同胞申请我市各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在宁就业的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在宁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50.在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宁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51.在宁台湾同胞与宁德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宁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宁德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宁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52.台湾同胞在宁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合法证件,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53.在宁工作台湾同胞可参加我市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的活动。

5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宁德设立办事机构。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受聘担任我市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在宁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在宁台湾青年加入我市青年创业协会、大学生创业协会等各类青年社团、协会。

55.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宁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鼓励宁德市社工机构聘用台湾高层次社工人才。鼓励在宁德工作的台湾社会工作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参与我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市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和法律顾问等。

56.为落实以上措施,真心、真诚、真情服务台商台胞,在宁德市台港澳办设立热线电话(282563328700552870212),向台商台胞提供政策咨询和引导,为台商台胞在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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