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党委,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宁德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修订)》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9日
宁德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校近年来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为人正派,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三)具有团结协作、甘于奉献的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强科研能力,能带领或融入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引进类别
第一类:博士研究生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为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二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近五年的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博士在中国科学院界定的JCR—SCI分区Ⅱ区及以上期刊源1篇以上,或在本研究方向国际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一级学会、中科院所属的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被CSCD最新核心版收录)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被SCI、SSCI或EI收录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在本学科一类(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 SSCI/A&HCI 检索2篇,或被CSSCI全文收录不少于3篇。
(二)医学类博士在SCI二区及其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被SCI、SSCI或EI收录3篇以上,或者是在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科研院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科研成果突出。
(三)获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国家级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
(四)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
第三类: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专业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
备注:
1.刊物级别(以上均为第一作者)由二级学院审核后,由科研处报请学校议定。
2.属学校紧缺急需的学科专业优先。
三、引进方式
按“双向选择、适用为佳、讲求诚信、合同管理”的原则引进人才,采取全职或兼职的方式来我校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一)全职人员:需与我校签订6年以上服务合同,按正式在编人员管理。
(二)兼职人员: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宁德师范学院外聘兼职教授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引进待遇
(一)聘期内,除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外,还可享受购房补助、安家费、校内生活津贴、科研资助等,详见如下:
(单位:万元,税前)
人才类型 |
合计 (含引进待遇和科研资助) |
引进待遇 |
科研资助 |
购房 补助 |
安家费 |
生活津贴(5年按月平均发放) |
业绩奖 |
理工、医学 |
文科、数学 |
第一类 |
93-133 |
40-55 |
10 |
18 |
10/15 |
35 |
15 |
第二类 |
80-92 |
42 |
8 |
12 |
10/15 |
15 |
8 |
第三类 |
54-74 |
25-35 |
5 |
9 |
10/15 |
10 |
5 |
备注:
1.业绩奖项目与学校其他奖励项目同类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在服务期前5年内,以上三类引进人才获国家基金项目或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业绩奖为15万元;第二、三类人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教学科研奖励,业绩奖为10万元。
2.福建省委组织部“科研类”引进生参照第二类待遇。
(二)住房待遇和安家费:
1.购房补助: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发放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在服务期限内逐年平均发放,若购买住房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在校工作满6年后,购房补助属于个人。
2.过渡住房:原则上先入住学校提供的低租金过渡性住房(期限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为引进人才按月发给过渡房租金补贴(连续发放不超过二年),租金补贴标准为:第一类人才2000元/月、第二类人才1500元/月、第三类人才1000元/月)。
3.安家费:安家费可在报到时一次性领取。
(三)科研资助:根据批准立项的课题或项目情况,由校科研处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并按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报销。
(四)符合福建省、宁德市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学校上报省、市政府审核,经确认人才身份后,按照“就高从优”原则,除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福建省、宁德市政府提供的相关待遇。
(五)配偶安置:可随调,符合入编条件者(入编条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宁德市有关政策,给予正式入编;若不符合入编条件者或编制已满,以校聘方式解决配偶安置。
(六)路费与住宿费:
1. 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全额报销引进人才来校报到的路费。
2. 来校面试期间,可参照学校公务接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办理入职手续时,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报销来校面试的往返路途费和住宿费用(住宿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七)子女入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学校帮助解决入学问题。
(八)博士研究生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欢迎在读博士来我校实习(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间,我校解决实习博士的住宿问题,同时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实习期满,经我校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签订就业协议,待取得两证(博士学历、学位证)后,办理入编(职)手续。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等学科带头人、国(境)外高层次人才、特别紧缺急需的学科专业博士(后)、或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等,采取“一人一议”。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入档标准条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优秀引进人才可按直评方式评审并聘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和设置的限制。
(三)若夫妻双方均属学校引进人才,可分别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安家费、校内生活津贴、科研资助等费用。
(四)引进的全职在编人才应至少在校服务6年。服务期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或因个人原因离校的,或出现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等问题,用人单位可单方除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并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用学校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协议的有关条款赔偿违约金;随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安置家属须同时离校。
(五)引进人才须体检、心理测试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心理测试标准按指定医院的有关心理测试标准执行。体检、心理测试费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学校给予全额报销。
(六)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负责。
(七)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九)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下发后,宁师院〔2015〕72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