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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的通知
2018-12-24 15:20  

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派对象和原则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的优势学科专业进修深造,以提高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管理水平。优先选送硕士点培育学科、应用型重点建设学科和紧缺急需学科的专业教师。

第二条  各单位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等实际情况,于每年的10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并向人事处提交《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申报表》。未列入计划者,原则上不派出。

第三条  重点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批准参加同一层次学历学位的进修学习。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或岗位调整选派的进修培训除外。

第四条  各单位安排教职工进修学习时,要确保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运转,以在职进修为主,适当安排脱产学习。校机关和教辅人员的进修原则上安排在业余时间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进修培训的主要方式包括在职博士后、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课程进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短期进修培训及企事业单位挂职实践锻炼、基础教育服务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志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学科专业和层次的进修学习:

(一)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

(二)无重大教学事故和师德一票否决等情形;

(三)符合学校学科专业规划发展需要;

(四)符合其他进修培训相关规定的条件;

(五)个人申请访学的,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列入当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填写《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

(二)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及教务处签署意见;专职辅导员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处)签署意见;其他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处科级干部尚需按干部管理相关程序由组织部签署意见。

(三)由各单位统一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交人事处审核。

第四章  进修培训人员资助政策

第八条  攻读非定向(转人事关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若与学校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学校预留其编制,原则上应提前1年提出入职申请且由所属二级学院向人事处报送用人需求计划。在标准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并返校工作的人员,学校参照其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的引进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待遇给予资助。超过标准学制取得博士学位的,每延迟半年,资助的购房补助和安家费部分相应减少5%,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

第九条 不转人事关系的在职进修培训,根据不同类型、层次的进修培训,学校给予相应标准的资助和报销等。

(一)攻读定向(不转人事关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在标准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并返校工作的,学校参照其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的引进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待遇给予资助(其中购房补助和安家费按80%资助)。超过标准学制取得博士学位的,每延迟半年,资助的购房补助和安家费部分相应减少5%,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

(二)攻读医学类专业定向(不转人事关系)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按期返校工作的人员,学校给予科研启动费8万元,其余费用自理。攻读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人员,所需费用一律自理。  

(三)由学校推荐,经上级部门同意后,选派到国内外进修的人员,其进修期间的相关费用待全部完成进修计划后,按上级部门资助的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限额报销,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四)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课程进修的人员,其进修期间的相关费用待全部完成进修计划后,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主要包括进修期间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未完成进修计划者不予报销。进修期间原则上应入住接收单位集体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月、一年按10个月的标准限额报销;如接收单位确实无法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60天以内的不超过60元/天,60天以上的不超过600元/月、一年按10个月的标准限额报销。

(五)由学校选派参加短期培训的人员,其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主要包括培训期间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等,其中参加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班、福建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课程进修班的人员,住宿费按不超过90元/天的标准限额报销

(六)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后,选派到企事业单位挂职实践锻炼和基础教育服务的人员,期间学校为其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0元/年的标准限额报销

(七)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和与职称、等级考核(含继续教育、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有关的学习、培训、考核等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与学校工作无关的进修培训等,所需费用一律自理。

(八)在职进修期间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五章  进修培训工资发放标准

第十条  转人事关系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自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停发其相关工资等待遇。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在职进修培训、挂职等人员,全脱产学习期间(连续脱产学习二个月以上)发给100%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100%的生活津贴及60%的岗位津贴、10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固定部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浮动部分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本人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与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

由上级部门选派到地方、企事业单位挂职的人员,若上级部门有规定,其工资待遇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应遵守我校和进修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反馈本人进修及学习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函授、自学考试和网络培训学习的人员,应以业余学习为主,不能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确实需要离岗学习的,如面授、论文答辩等,应及时办好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的考勤按事假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人事和教务等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差请假手续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进修培训等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进修培训者,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时,应及时回校报到,否则按学校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任何类型学习、培训和考试等,均需事先经学校批准,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以上各类人员在职进修培训期间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含论文)须以宁德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上级部门有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服务限及违约赔偿办法

第十九条 服务年限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服务期6年;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人员,服务期4年。

(二)参加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和课程进修的人员,服务期4年。

(三)服务年限从取得相应证书后开始计算。

(四)原则上服务期满后才能申请下一次进修,但确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参加进修学习,多次参加进修学习的服务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违约偿还办法

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挂职等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本校,无法履行协议的,经学校批准后,应偿还本人全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工资、奖励、配套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和社保金等),并缴纳相应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如下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定向、非定向):缴纳违约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课程进修等人员:每少服务一年,正高级或正处级人员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副高级或副处级人员缴纳违约金人民币六千元,中级或科级及以下人员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今后将根据上级及学校出台的新政策,结合学校实际,适时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暂行规定》(宁师院〔2012〕45号)和《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违约偿还办法”的修订规定》(宁师院〔2014〕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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