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接省教育厅通知,即日起开展2019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本校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本校编外聘用的无证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本校,人事档案在本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本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本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
3.因转岗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员网上报名(10月14日-20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请有关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逾期不得补报(网上报名方式见附件2)。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及提交的电子照片同版),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详见附件7)。
三、申报材料预审(10月23日)
请有关申请人员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电子版于10月22日中午前发送至ndsyjf@163.com,纸质版于10月23日中午前报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504室)预审,不在规定时间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四、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纸质材料及顺序:
1.《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目录》(附件1);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学历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5.《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及体检相关材料(附件4):
①体检标准及办法见《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用由本人自理;
②体检时间:10月14日—10月21日;
③体检地点:见公务员体检定点医院名单(宁德市12家);
④体检要求:空腹,带齐体检表(自行双面打印),体检表中的每个项目都要检查(医师签字),要有明确的体检结论(合格或者不合格)和医院公章,结论要有体检日期;
6.在编、在岗材料:在编教师提供人事处出具的在编在岗任教情况证明(附件5,无需盖章),编外聘用教学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合同须能体现目前在聘且已在本校聘满1年)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台湾同胞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辅导员、临床教学人员材料(附件6):辅导员提供本校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学工处章,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简历栏目中注明“辅导员”);临床教学人员提供卫生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本校出具的纳入教师管理和近两年临床教学材料等;
8.小二寸白底相片2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书写本校名称及姓名;
9.其他材料:
(1)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副教授或教授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其他申请人:
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即《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复印件;
③《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表》(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但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2019年秋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合格人员在申报材料时,直接从师资科领取;
10.《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3)。
(二)纸质材料提交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二份,单独汇总;
2.《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一份,单独汇总;
3.申请材料:除证书原件外,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制作或复印,按纸质材料及顺序进行左侧装订(单独汇总的除外,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装订统一用凤尾夹,不要用订书机;
4.证件原件:按照相应顺序用凤尾夹单独夹好;
5.申请材料及证件原件统一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再次粘贴《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同时注明:任教学院+姓名,以防材料丢失或混淆)。
(三)电子材料及要求
邮件主题以“学院+姓名+教师资格认定”命名,发送至ndsyjf@163.com。包含电子照片及《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电子照片提交要求:①像素为114*156,大小是4.8*3.3CM(裁掉白边后),统一为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②电子照片和纸质照片同版,统一为JPG格式,不接受其他格式照片;③电子照片命名为“姓名身份证号”,中间不要出现空格、加号、横杠、学校名、序号或任何其他字符,否则会导致无法导入,影响证书颁发。
申请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师资科吴老师联系。联系电话:0593-2952660(短号:6786)。
附件:2019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附件。
人事处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