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教法〔2019〕7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校、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我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拟取消以下九项证明事项:
1.取消《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转学手续提供的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
2.取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8〕51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成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3.取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8〕51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成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4.取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职成〔2018〕5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提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改成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5.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7.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8.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9.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对本通知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要进一步为广大群众办理事务提供便利,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已设立的要自查自纠、力行力改,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