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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7-06-06 00:00  

本校各有关单位: 接闽教办人[2007]23号文通知,即日起开展200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已是本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学人员和拟聘教学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1994年1月1日)以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教人厅[1997]6号)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可以结合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一并进行补修,取得的合格成绩可以等同。 6、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福建省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办法》规定,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证明已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免修“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8、由“中专学校”升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教师,已获得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承担了高校课程教学任务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 9、已具备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规定学历,任教学科(专业)与所学学科(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结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完任教学科(专业)的本科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可视同具备认定资格的学历条件。 三、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二份); 3、《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福建省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需提交)。 以上表格均可从附件中下载打印。 四、体检办法、收费标准等按照《关于2006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请各相关部门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按闽教办人[2007]23号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办理。 附件1:《关于2007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07]23号); 2:《关于2006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06]3号);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6、《福建省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校人事处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1:点击此处下载附件1

附件2:点击此处下载附件2

附件3:点击此处下载附件3

附件4:点击此处下载附件4

附件5:点击此处下载附件5

附件6:点击此处下载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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