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院〔2019〕59号 2019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串岗、不脱岗,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校部机关、教辅部门、各二级学院专职党政领导、党委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各二级学院兼职党政领导除教学、科研外,也应在岗坐班。
第二章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包括公差(含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培训、进修和学习等)、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照顾假)等。
(一)公差
教职工因公事出差(含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培训、进修和学习)应事先办好请假审批手续。
(二)事假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若确有急事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三)病假(工伤假)
1.教职工因病(含人工受孕)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病假。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持宁德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请病假的,须提供就诊病历、有关病检凭证。
2.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给予工伤假(须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
(四)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享受15天的婚假。婚假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审批。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过世可请丧假,丧假3天。需在宁德市外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1-4天的路程假。
(六)探亲假
1.教职员工探亲假(含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均安排在寒暑假。
2.在我校工作满一年教职员工,未婚探望父母和已婚探望配偶的,一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地为国(境)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产假(照顾假)
1.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80天。
2.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男方可享受15天照顾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条 婚假、产假(照顾假)和丧假为连续一次性假期,不能分段请假,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第五条 一般在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事前填报《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备案表》,出境时间应安排在周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非周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处级干部、在编高级职称人员及宁师院委〔2017〕33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类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按《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宁师院委〔2017〕33号)执行。
第六条 请销假等审批程序
(一)公差、婚丧假、病假(工伤假)、产假(照顾假)等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3天(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至7天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教学人员报教务处审批,其他人员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领导干部请假按《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师院委〔2017〕36号)执行。
(四)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可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
(五)请假手续(除公差外)须报人事处备案,其中领导干部请假还需报党政办备案。
(六)请假人员回校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及人事处销假,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按超假处理。
第三章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一)事假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开始,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二)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资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病假6个月及以上返回工作岗位,如在3个月内(含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病假日期合并计算,如在3个月后又请病假的,重新按本条1款规定执行。
3.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三)工伤假、婚假、产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教学人员私自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三)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四)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五)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活动的。
(六)经查明请假理由或依据为虚假的。
(七)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和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的。
第九条 教职工旷工的处理
(一)自发现离岗旷工之日起暂停发放工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旷工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位考勤员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员每月底对本部门考勤情况统计汇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校效能办备案。若有严重违纪的(如旷工)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将本单位教职工到校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学期结束后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报送,凡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校效能办不定期组织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对各单位的出勤情况进行督查,严肃处理缺岗、脱岗等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请假期间和旷工期间涉及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单位依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宁师院〔2011〕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德师范学院请假(续假)单
2.宁德师范学院一般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