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人事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人才招聘 | 教师发展 | 职称工作 | 服务指南 | 下载中心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推荐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的通知
2010-12-07 00:00  

本校各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教人司〔2010〕276号)、福建省妇联《关于推荐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闽妇〔2010〕12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闽教人[201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在全校范围内推荐1名个人参评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积极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中,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的女性;在参与“五大战役”(重点项目建设战役、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城市建设战役、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民生工程战役)、服务“五大战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在新经济、新科技领域涌现出的高知识、高技能女性人才;引导组织妇女参与“巾帼创新功、岗位争优秀”活动,为提高妇女素质。树立妇女典型、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的各级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妇联干部。

二、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示范。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对“巾帼建功”活动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在本单位、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

(3)业绩突出。在日常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技能,爱岗敬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创先进,争优秀,在本单位、本系统业绩显著。在参与和服务我省“五大战役”,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成绩突出。

(4)作风优良。具有先进的性别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的服务礼仪,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省级巾帼建功标兵应是参与和服务“五大战役”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

请各党总支(党支部)及时组织推荐,并最迟于12月8日上午将推荐结果上报我处。

人事处

2010年12月7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宁德师范学院人事处 2007 版权所有